2013年3月修訂的《建設工程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投標人或其授權代表有權參加開標會議,也可以決定不參加開標會議。
《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10版)投標須知前附表10.6也明確投標人代表將出席開標會議。
根據本須知第5.1條,招標人邀請所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開標會議,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應準時出席開標會議,招標人按開標程序進行點名時,應向招標人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並出示身份證證明其出席,否則投標文件將被視為無效。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六條* *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有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中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招標項目屬於施工的,招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用於完成招標項目的簡歷、業績和機械設備。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招標文件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百度百科-招標文件
百度百科-建設工程貨物招標辦法
百度百科-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