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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壹男子飲酒後死亡,同桌七人被告上法庭。同飲者應承擔哪些責任?
宣威壹男子飲酒後死亡,同桌7人被告上法庭。組織者需要承擔安全註意責任,其他六人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壹起喝酒的有7人,組織酒席的人需要承擔安全看護責任並賠償7萬元,雙方已達成和解。壹起在飯桌上喝酒的夥伴,需要根據是否有過度勸酒行為來判斷自己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因為這名男子的家人無法向法庭證明其同伴有勸酒行為,男子應承擔主要責任,組織者應承擔次要責任。同桌喝酒的同伴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首先,由於家屬不同意屍檢,家屬無法提供男子死亡的真正原因。

有些人可能有身體疾病,不適合大量飲酒。尤其是心臟病患者,飲酒致死後需要獨立承擔主要責任。這名男子是在飲酒後死亡的,不能排除是否是因為身體原因。由於家屬不同意屍檢,無法證明該男子因飲酒過量死亡,法律判決該男子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主辦方需要承擔安全看護責任,賠償7萬元。

在這起事件中,組織員工喝酒的老板應該照顧餐桌上的每壹位客人。只要客人飲酒後發生意外,主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院判決車主承擔次要責任,他還應承擔男子死亡的損失7萬元,以彌補男子家庭的損失。

第三,同桌在酒桌上沒有催吐行為,不需要承擔責任。

同桌吃飯的人可以互相證明酒桌上沒有說服力。他們吃完飯就回家了,回家前那個人沒有什麽異常。這些同伴也沒有傷害男子的動機,因此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那麽,妳認為我們應該如何拒絕別人在酒桌上勸我們喝酒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