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的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限於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老、幼、病或其他家庭成員。
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拒絕贍養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家庭成員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且有贍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樣條件的人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沒有法定的相互扶養義務,相互之間沒有關系,就不會出現遺棄的問題。
4.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應當履行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拒絕贍養的動機各種各樣,比如有的把老人當成負擔拋棄;有的以離婚為借口拒絕撫養孩子;有的拋棄子女,為再婚創造條件;有的為了逼對方離婚,拋棄妻子或丈夫。總之,逃兵都是出於個人主義、極端自私或者其他卑鄙的動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
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而拒絕扶養的人,犯遺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