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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離職需要寫離職申請嗎?
法律解析:所謂個人申請辭職,是指員工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並簽訂了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他需要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交書面申請,以方便用人單位及時招聘替換人員。沒有關於臨時工辭職的規定。但通常情況下,如果臨時工打算辭職,他可以從誠實和壓力的角度提前向雇主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