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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補充材料的時間計入審核時間。
法律援助申請人補充材料、作出說明所需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相關法律法規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規定

第九條公民申請代理法律援助和刑事辯護,應當如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法律援助申請表。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由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轉發申請的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代為填寫;

(二)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代理人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三)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狀況證明;

(四)與申請法律援助相關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狀況證明應當加蓋當地法律援助法規規定的有權出具經濟困難證明的機關或者單位的公章。沒有相關規定的,由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單位加蓋公章。

第十三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在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下,審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明確的,應當出具補充材料通知書或者要求申請人作出說明。申請人補充材料、作出說明所需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申請人未按照要求補充材料或者作出說明的,視為撤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