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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案例分析
1.李某妻子與班某之間存在合法婚姻關系。根據我國《人民意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之間的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被人民法院撤銷死亡宣告,配偶未再婚的,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復夫妻關系;夫妻壹方再婚後離婚或者再婚後壹方死亡的,不視為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標題中,李某與妻子的婚姻關系,自法院依法宣告李某死亡的判決書確定的死亡之日或者判決宣告之日起消滅。他的妻子可以在李返回後向法院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但不能要求她恢復婚姻關系。如果她的妻子選擇與李生活在壹起,她必須先與班辦理離婚手續,然後再與李辦理結婚手續。

2.獎金1000元歸小芳所有,由其監護人管理。

在學校美術老師的精心指導下,小芳畫了壹幅畫參加市級評選活動。作為作者,小方享有這幅畫的著作權。美術老師雖然精心輔導過,但由於不能作為作者,不享有著作權,學校也不享有著作權。因此,小方享有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著作權法第十壹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的作品,視為作者。

沒有相反證明的,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意見》第六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和報酬的,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上述行為無效。規定小方雖然只有8歲,不具備名師身份,但他的領獎行為是有效的。他的父母只能對他履行監護職責。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