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古代的死刑、絞刑、斬首還是其他形式的死刑,產生的費用都應該由政府支付,不可能由家屬承擔。我沒聽說過,要犯人家屬出錢執行死刑是非常不科學的,也不符合正常人的邏輯。原因很簡單:妳要為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法律不應該“牽連”或“批判”罪犯的親屬。當然,執行死刑的費用不應該由親屬承擔。
死囚也是人,也有作為人的親情和權利。法律從以人為本的角度,規定了死刑犯享有的壹系列權利,同時也從整體上考慮罪犯親屬的感受,停止向罪犯親屬收取行刑費是其中之壹,充分體現了司法的溫暖。而且法律還規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告,禁止上街遊行或者其他侮辱罪犯人格的行為。這些規定體現了司法的人性化,有效地維護了死刑犯的人格和尊嚴。
讓我們反過來看。如果需要家屬出錢,那麽如果家屬不出錢,或者已經很窮了,沒錢給了,是不是就不需要判死刑了,因為家屬交不起死刑?那麽,如果真是這樣的話,那就可以說沒有死刑了,貧窮無異於免死金牌。只要家裏沒錢叫死刑,就沒必要死。這是非常荒謬的,法律只是壹個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