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解釋是指立法機關對刑法含義的解釋。立法機關有立法權,當然有法律解釋權,法律解釋權與立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刑事立法解釋對於填補刑法規範漏洞,使刑法規範適應復雜多變的犯罪活動,維護刑法規範的穩定性具有重要作用。
1997刑法頒布後,我國立法機關開始重視通過立法解釋進壹步明確立法含義。特別是對司法機關提出異議的問題,應通過立法解釋予以明確。例如,2002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
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是指司法機關對刑法含義的多功能解釋。在刑法適用中,往往有壹些疑難問題需要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因此,司法解釋對正確適用刑法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司法解釋是指最高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刑法適用中有關問題的解釋。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6月19810日通過的《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定》:“凡屬於法院審判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釋。凡屬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都擁有司法解釋權。
自1997刑法頒布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刑法的問題作出了大量司法解釋,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還就壹些刑法的同性問題聯合作出了司法解釋。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還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對刑法適用中的問題進行解釋,可視為準司法解釋。就內容而言,我國司法解釋可分為規範性解釋和案例性解釋。規範性解釋通常以規章和解釋的形式公布,而個別解釋通常以批復和答復的形式公布。此外,還有座談會紀要形式的司法解釋文件,也具有司法解釋的性質,但在法律效力上略遜於正式司法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的規定》2001、12、16第二條規定:“對於司法解釋施行前發生的行為,司法解釋施行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