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五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1)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三、依法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轉讓未經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