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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時效的司法解釋
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對犯罪分子刑事追訴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間,司法機關有權起訴;過了這個期限,司法機關就不能再追究起訴了。所以,超過追訴時效,就意味著不能行使求刑、量刑、行刑的權利,不能適用刑罰以外的法律後果,導致法律後果的消滅。

追訴時效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滿五年不再追訴;

2.法定最高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十年後不再追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滿15年不再追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經過二十年。

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時效期間為3年。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壹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壹個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追訴時效是指依照相關法律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間。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責任。追訴時效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終了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九條* * *追訴期限的計算和追訴期限的中斷,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內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犯罪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