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建人防工程的四個條件如下:
(1)采用樁基礎,承臺頂面埋深小於3m或小於規定的地下室空間凈高;
(二)按照規定指標,擬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積小於地面建築首層面積,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造價明顯不合理的;
(3)建在流沙、暗河、淺基巖中的工程,因地質條件不適宜建設的;
(4)因施工區域房屋密集或地下管網設施密集,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或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2.法律依據:《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第五條。
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主管全國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和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
二、人防車位使用權的歸屬是什麽?
1,人防車位不允許出售,也不允許用於經營,必須保留,所以使用權不能出售和轉讓;
2.人防工程的產權既不屬於小區業主,也不屬於開發商,屬於國家;
3.人防車位是人防工程占用建築物修建的車位,但實際上這種人防工程不應該改造成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