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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糾紛的協商程序有哪些?
目前,經濟合同糾紛的談判過程有以下參考:1。原則上,要約和承諾訂立合同的法定程序是適用的,因為雙方自行協商的目的是達成和解協議,這本質上是壹個雙方同意形成的合同。但是,這種合同不是原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而是雙方根據新的情況達成的協議,並根據需要對權利義務進行重組。如:取消或減少壹方的債務、解除合同、續訂合同、轉移債務、轉移債務、轉讓合同等。因此,雙方自行協商的目的是變更、撤銷或終止原合同或彌補原合同條款的漏洞。第壹種情形是,壹方當事人因故請求補足、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時提出要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作出承諾,也可以不作出承諾。當雙方未能達成新的協議時,原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2.承諾方未在法律規定或者原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答復的,視為要約方對要約的違約,雙方和解協議成立。這與訂立合同的壹般程序不同,也是雙方自行協商的壹種特殊方式。其成立的基點在於:雙方爭議解決的期限已由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且部分當事人已在原合同中約定(如約定索賠期限)。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應受到這樣壹種協議的約束,如果允許對方對有關合同結算的建議不作答復,肯定會損害建議人的利益;規定對方在壹定期限內回復不會損害他的利益。這樣,也有利於穩定各方關系和整個經濟秩序的穩定。3.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形式原則上應與原合同壹致,或采用比原合同更嚴格的形式,目的是穩定雙方爭議解決的結果,便於雙方自覺履行。所以壹般都是書面形式。如果原始合同采用特殊的書面形式,例如,它已經得到相關法律目標的批準、備案或由公證處公證。雙方最終達成的和解協議將遵循這壹形式。如果有必要,可以采用更有效的形式。例如,雖然原合同未經公證處公證,但和解協議可以公證。這樣,也便於明確協議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從而強化協議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