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適用於國家全體公民。它是特定的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反映了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比較關系,確認了革命勝利和現實民主政治的成就,規定了國家的根本任務和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國家權力的組織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體質分類
在過去的200年裏,自美國憲法制定以來,世界上已經存在和目前存在的各國憲法總數非常可觀。每部憲法的歷史背景和內容都不同,各有千秋。不可能也沒有必要逐壹研究如此大量的憲法文件。
而如果我們從這些憲法中提煉出壹些特點,形成壹些標準,就可以對壹部我們並不熟悉的憲法文件做出大致準確的判斷,對制定這部憲法的國家屬於什麽樣的政治制度做出大致公正的評價。再者,我們還可以判斷哪種類型的憲法在學術意義上更優越,更能反映時代要求或本國國情,更有利於實施。
這就是憲法分類的目的。詳細地說,所謂體質分類就是建立壹些學術標準,將客觀存在的眾多體質分類並簡化為少數類型,從而將具有某些特征的相似體質合並在壹起,並探索其獨特的規律。
憲法分類是典型的理論虛構,主要是為了學術方便。它不能真正影響壹個國家憲法的實施,即分類既不能使壹個國家的憲政更加有效,也不能使壹個不民主的國家更加民主或壹個民主的國家不民主。
因此,體質分類也是體質的形式分類。正是因為憲法的分類與民主和憲政無關,所以由於學者們設定的標準不同,分類方法也不同。甚至可以說,分類方法和標準的數量幾乎與憲法文件的數量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