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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回購的股份需要多長時間?
《公司法》規定的上市公司可以回購股份的法定情形為:(1)減少公司註冊資本(自回購之日起10日內註銷);(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應在6個月內轉讓或註銷);(三)股東對股東會的合並或者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4)向公司員工獎勵股份(1年內轉讓給員工)。獎勵員工的要求:(1)由股東大會決定;(2)購回股份的數目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5%;(三)回購資金從公司稅後利潤中支付;(4)回購的股份應在1年內轉讓給員工。《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減少公司註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向公司員工獎勵股份;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的合並或者分立決議而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公司因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由股東會決定。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其股份後,有第(壹)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公司根據第壹款第(三)項購買的公司股份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5%;用於收購的資金應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收購的股份應在壹年內轉讓給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