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由於行政活動涉及的社會情況復雜,行政法律規範不可能窮盡。因此,行政機關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在法律約束範圍內靈活運用自由裁量權,才能有效行使行政職能。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行政行為的對稱。它是指法律規範只在原則上規定行為的目的和範圍,而將行為的具體內容、條件、標準、範圍和方式留給行政機關自行選擇和決定的行政行為。之所以在行政訴訟階段賦予司法機關對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司法審查的權利,原因有三:第壹,對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司法審查是權利相互制約的必然要求。設立行政訴訟的目的是監督和約束行政權力,防止行政權力侵害行政相對人的權利。行政訴訟中的審查制度無疑是確保這種監督和約束的有效制度設計。第二,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審查是法治理念深化的必然結果。法治理念的首要原則是依法行政。這壹原則要求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且在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中,需要受到法律的監督和約束。法院作為獨立行使司法權的機關,應當用法律來監督和約束行政權。再次,對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司法審查是司法作為權利最後救濟手段的必然體現。最終的司法裁決是保護人民權利的需要,是保護人民免受非法行政侵害的最後壹道屏障。最終司法救濟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裁量不具有當然的最終效力,當事人可以行政機關侵害其合法權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目的的實現需要法院對行政裁量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必須以事實為根據,相當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