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銀行要嚴格規範銀行函證工作。原則上,所有銀行應確認、填寫相關信息並簽署由被審計單位簽署的銀行確認函原件;如果您沒有回復原始詢證函,而是使用銀行系統自動生成的相關報告並簽字作為回復,則應回復詢證函中列出的所有項目。
銀行應對回復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銀行應在收到確認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確認函所載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將回函直接發送至會計師事務所。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對被審計單位銀行回復的真實性有疑問或銀行未能及時回復所有信件和證明,可以向銀行的上級行投訴,由銀行督促銀行積極配合,或由上級行直接處理。
擴大信息庫的確認和回復工作是金融服務的壹個內在組成部分,也關系到金融安全的維護和保障。優質高效的銀行確認和回復工作有助於鞏固市場主體會計信息質量,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加強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和村鎮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內部控制,降低經營風險、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隨著金融業務的創新發展,企業與銀行之間的資金往來形式復雜多樣,原有的確認函格式已無法覆蓋新的業務情況。此外,還存在部分銀行對回復不夠重視、回復不完整、不及時等問題,損害了銀行回復作為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容易引發銀行經營風險。
銀行要充分認識銀行函證的重要性,增強服務意識,從完善內部管理、防範金融風險、承擔社會責任等角度高度重視並切實做好銀行函證回復工作。
百度百科-關於進壹步規範銀行函證及回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