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是對普法的認識有待提高。少數基層幹部對普法的重要性和長期性認識不足。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壹些基層幹部越來越註重物質利益和經濟效益。另外,普法工作時間過長,導致枯燥乏味,積極性不高。他們認為經濟工作是硬任務,普法是軟任務。普法工作不僅費時費力,而且難以看到直接的經濟效益。有時候,很膚淺,很簡單,很難應付。有些單位雖有安排,但落實不夠,學習方法的運用流於形式。考核機制需要進壹步完善。二是普法效果有待提高。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和城鄉壹體化步伐的加快,社會矛盾相互交織,法學教育難以適應社會發展的形勢,出現了聚焦重點對象、難點工作缺乏方法、工作盲區教育不到位等薄弱環節;農村人口的流動性越來越大。大量青壯年外出打工、經商、辦企業,大部分留在農村,法制教育組織難度大,實施效果不明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