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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學生的法律辯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發展各種教育事業,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和業務方面的教育,並鼓勵自學。”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貫徹憲法、鼓勵自學的重要決策,也是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教育體制改革的重大成果。自那以後,湧現出了壹批自學成才的優秀人才,如趙獲得1991國家自學成才榮譽證書,1992河北省自學成才稱號,1999國際美聯和世界文化藝術交流中心“國際銀獎藝術家”稱號。劉武清獲四川省自學壹等獎、國家自學獎;吳振峰獲陜西省職工自學成才壹等獎、全國職工自學成才獎;全國194優秀自學成才代表、全軍31優秀自學成才人物劉;獲得陜西省自學成才工作者壹等獎、全國自學成才工作者獎的吳振峰;獲得國家自學成才榮譽證書、中國兵器工業“十佳”新聞工作者稱號的馬安根;獲得“全國職工自學成才獎”和“人類傑出貢獻生物學家金獎”的江智民;獲得“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自學成才先進個人”和“全國人民解放軍自學成才先進個人”榮譽稱號的張海龍,舉不勝舉。嚴格來說,自學考試不屬於自學的範疇,因為中國的自學考試與十幾門課程捆綁在壹起,考生不能自由選擇他需要學習的內容和不需要學習的內容。而且自學考試的輔導班越來越多,自學考試和普通教育沒什麽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