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在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上使用的文字是違規的。
在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上使用的文字是違規的。
城市公共場所設施和招牌使用的文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的公共服務行業以規範漢字為基本服務用字的規定。

因公共服務的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誌等。同時使用外語和漢語,應使用規範漢字,並鼓勵公共服務行業使用普通話作為服務語言。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招牌和廣告用字違反本法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督促限期改正。不使用或者不規範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

第二十六條公民違反本法第二章的有關規定,不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的,可以提出批評和建議。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員用語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由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關單位處理。

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招牌和廣告用字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督促限期改正。第十四條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語言文字:

(a)廣播、電影和電視中使用的詞語;

(二)公共場所設施用字;

3 .招牌和廣告用字;

(四)企業事業單位名稱;

(五)在中國銷售的貨物的包裝和說明。第十三條公共服務行業以規範漢字為基本服務用字。為了滿足公共服務的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誌等。應同時使用外文和中文,並應使用規範漢字。

倡導公共服務行業使用普通話作為服務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