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民事訴訟法關於解除查封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關於解除查封的規定
法律分析

在民事訴訟執行過程中,解除查封的相關規定是,債務已經清償,申請人自願申請解除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或者查封的財產屬於案外人,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的。人民法院不會無故采取查封、凍結等強制措施。查封、凍結當事人動產、不動產等財產的依據和程序非常嚴格。當然,解除查封也有嚴格的適用條件。法院作出解除查封決定時,應當將裁定書送達申請人和被執行人。涉及案外人或者協助被執行人的,還應當向案外人送達解除查封、協助被執行人的裁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送達申請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壹)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的財產;(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不同意接受清償債務,且無法對該財產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四)債務已經清償;(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申請被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解除登記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