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涉及債務糾紛的房地產拍賣(變賣)鑒定評估。涉債務糾紛房產拍賣(變賣)鑒定評估主要是指人民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涉及的房產拍賣(變賣)鑒定評估,主要包括以下幾類:現房拍賣(變賣)鑒定評估、建設工程整體拍賣(變賣)鑒定評估、建設工程部分拍賣(變賣)鑒定評估、企業整體拍賣(變賣)鑒定評估。房地產拍賣(出售)的鑒定評估,鑒定評估的價值定義為房地產市場價值評估,通常不評估變現價值,不考慮房地產拍賣(出售)後交易的稅費和稅費的轉移和分攤。經評估機構書面提示後,委托方在評估委托中仍明確要求評估變現價值的,可在揭示房地產市場價值後評估變現價值。不動產拍賣(變賣)鑒定評估的評估目的表述為“為司法拍賣(變賣)不動產的市場價值提供參考”。2.司法鑒定的委托與接受。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壹接受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並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特征、保存狀況和接收時間。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第三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確定估價對象價值的,可以自願委托估價機構進行估價。
涉及國有資產或者公共利益的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進行評估(以下簡稱法定評估)的,應當依法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