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對於專屬管轄權下的案件,可以同意仲裁。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些案件由特定法院管轄,其他法院沒有管轄權,並且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改變其管轄權。與其他法律管轄相比,專屬管轄具有優先性、排他性和強制性。專屬管轄是壹種獨特的法院管轄制度,仲裁沒有專屬管轄權。因此,排他性管轄權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轄權,而不是仲裁管轄權。專屬管轄權與協議仲裁並不沖突,因為管轄權是法院對司法權的劃分,仲裁不是司法程序。有壹點需要肯定的是,民商事案件有仲裁,但刑事案件沒有仲裁。既然雙方都同意仲裁,他們就需要按照協議來做。當然,如果他們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向相關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但是,壹般來說,如果沒有新的證據或重大適用法律錯誤和行業規則,法院不會修改已由仲裁裁決的案件的判決。專屬管轄權需要具體說明法院司法權力劃分中存在的規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本條規定的下列案件由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四條當事人仲裁解決爭議,應當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