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單是保管人收到貨物後,發給存貨人提取貨物的憑證。倉單不僅可以作為收貨憑證和貨物收據,還可以通過背書的方式轉移倉單項下貨物的所有權,或者用於質押。倉單的轉讓應當經存貨人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存貨人應當以倉單作為質押與質權人簽訂質押合同,在倉單上背書並由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倉單交付質權人後,質押合同生效。
倉單不僅是存貨人已交付貨物的證明,也是存貨人提貨的權利依據。倉單代表倉單持有人對倉儲物的所有權關系,倉單持有人正是基於這種所有權取得倉儲物返還請求權。倉單所載權利的行使和轉讓是以倉單的占有或轉讓為基礎的。
在倉儲合同中,倉單常作為存貨人或持有人提取倉儲物的基本依據,是保管人在收到倉儲物後,應存貨人的要求而簽發的代表壹定物權的法律文件。倉單不僅是存貨人已交付貨物的證明,也是存貨人提貨的權利依據。倉單代表倉單持有人對倉儲物的所有權關系,倉單持有人正是基於這種所有權取得倉儲物返還請求權。倉單所載權利的行使和轉讓是以倉單的占有或轉讓為基礎的。倉單經存貨人背書、保管人簽字後可以轉讓給任何人,任何人持有倉單都可以要求保管人支付貨款。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條規定,倉單應當記載下列事項:(1)存貨人的名稱和住所;(二)儲存貨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誌;(3)倉儲損失標準;(四)存放地點;(5)儲存期;(六)倉儲費;(七)倉儲物已經保險的,保險金額、期限和保險人名稱;(8)簽發人、簽發地點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