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倉單與倉儲合同的區別與聯系
倉單與倉儲合同的區別與聯系
倉儲合同是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而倉單是象征所存貨物的物權憑證。前者在正常履行中不使用,後者在提貨時必須使用,否則保管人不會歸還存放的貨物。倉儲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存貨人交付的貨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提供保管服務的壹方稱為保管人,接受保管服務並支付報酬的壹方稱為寄存人。交付保管的貨物是儲存貨物。倉儲合同是壹種特殊的倉儲合同。

倉單是保管人收到貨物後,發給存貨人提取貨物的憑證。倉單不僅可以作為收貨憑證和貨物收據,還可以通過背書的方式轉移倉單項下貨物的所有權,或者用於質押。倉單的轉讓應當經存貨人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存貨人應當以倉單作為質押與質權人簽訂質押合同,在倉單上背書並由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倉單交付質權人後,質押合同生效。

倉單不僅是存貨人已交付貨物的證明,也是存貨人提貨的權利依據。倉單代表倉單持有人對倉儲物的所有權關系,倉單持有人正是基於這種所有權取得倉儲物返還請求權。倉單所載權利的行使和轉讓是以倉單的占有或轉讓為基礎的。

在倉儲合同中,倉單常作為存貨人或持有人提取倉儲物的基本依據,是保管人在收到倉儲物後,應存貨人的要求而簽發的代表壹定物權的法律文件。倉單不僅是存貨人已交付貨物的證明,也是存貨人提貨的權利依據。倉單代表倉單持有人對倉儲物的所有權關系,倉單持有人正是基於這種所有權取得倉儲物返還請求權。倉單所載權利的行使和轉讓是以倉單的占有或轉讓為基礎的。倉單經存貨人背書、保管人簽字後可以轉讓給任何人,任何人持有倉單都可以要求保管人支付貨款。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條規定,倉單應當記載下列事項:(1)存貨人的名稱和住所;(二)儲存貨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誌;(3)倉儲損失標準;(四)存放地點;(5)儲存期;(六)倉儲費;(七)倉儲物已經保險的,保險金額、期限和保險人名稱;(8)簽發人、簽發地點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