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相關法律法規禁止用人單位招用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保障其受教育權。這是我國勞動法對未成年人勞動保障的特殊保護規定。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這是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用人單位使用未成年人的懲罰,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國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對其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確保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被臨時監護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可以委托其親屬撫養,在家寄養,或者委托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臨時監護期間,經評估監護人有條件再次履行監護職責的,民政部門可以將未成年人送回監護人處監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消除造成觸電、燒傷、跌倒等傷害的安全隱患;采取提供兒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傷害;提高戶外安全防護意識,避免未成年人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發生。
第十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消除造成觸電、燒傷、跌倒等傷害的安全隱患;采取提供兒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傷害;提高戶外安全防護意識,避免未成年人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