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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委員會和交通安全委員會的職責如何劃分?
1,安全生產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壹)在國務院領導下,負責研究部署、指導和協調全國安全生產工作。

(二)研究提出國家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

(三)分析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必要時,協調總參謀部和武警總部調動部隊參與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安全工作。

2、交通安全委員會的職責:

(壹)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於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重要指示。

(二)指導和督促各縣、各系統制定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開展交通安全工作,落實交通安全預防責任制。

(三)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解決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四)開展調查研究,對本市交通安全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提出合理化建議。及時總結推廣區縣和系統交通安全工作的先進經驗。

(五)制定和下達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控制指標,組織實施對區、縣交通安全責任制目標管理的考核和評價。

(六)監督檢查區縣和系統安委會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消除安全隱患。

(七)實行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分析交通安全形勢,通報交通安全形勢。

(八)落實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督促、協調監管和安全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九)組織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和交通安全公益活動,增強交通參與者守法意識,提高交通文明素質。

(十)對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