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訂)。
第四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了董事會。
第壹百壹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
第九條中央企業管理者發揮謀管理、抓落實、強管理的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壹)制定合規管理體系建設計劃,經董事會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制定合規管理基本制度,批準年度計劃等,並組織制定合規管理的具體制度。
(三)組織處理重大合規風險事件。
(四)指導和監督各部門及下屬單位的合規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