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皇帝
第壹條皇帝的地位和國家主權
天皇是日本和全體日本人民的象征,他的地位基於主權所在的全體日本人民的意誌。
第二條王位繼承
皇位是世襲的,按照國會決定的皇家模式的規定繼承。
第三條內閣對天皇國事的建議和責任
皇帝有關國家事務的所有行動都必須得到內閣的建議和認可,內閣對此負責。
始皇帝的權威與皇帝國家事務的任命。
(1)天皇只能行使本憲法規定的相關國家事務,與國家事務權力無關。
(2)皇帝可以依法任命他的國務。
第5條攝政
當攝政王按皇家模式設立時,攝政王以天皇名義行使國家事務的行為,在此場合準用前條第壹項的規定。
第六條任命皇帝的權利
①天皇根據國民議會的提名任命內閣總理大臣。
(2)天皇根據內閣提名任命法官為最高法院院長。
第七條皇帝的國家行為
根據內閣的建議和認可,天皇為人民行使了以下有關國家事務的法令:
第壹,頒布憲法修正案、法律、法令和條約。
第二,召開代表大會。
3.解散眾議院。
4.宣布國會議員的選舉。
五、國務部長和法律規定的其他官員的任免證明,大使和部長的國書和國書。
六、認證大赦、特赦、減刑、免予執行刑罰和恢復權利。
七、授予榮譽稱號。
八、認證批準書和法律規定的其他外交文件。
9.接受外國大使和部長。
X.舉行儀式。
第八條。皇家財產的授予
王室財產的授予、繼承或授予必須以國民議會的決議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