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提案的提出根據中國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30人以上聯名,NPC常務委員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軍事委員會有權提出法律提案。
第二,我國法律案的審議分為專門委員會審議和立法機關全體會議審議兩個階段。
三。法律提案的表決根據我國憲法,法律由全國人大全體代表的半數通過,憲法修正案由全國人大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四。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頒布法律。
行政法規
1、立項:相關部門上報立項——國務院法制部門制定年度計劃——法制部門上報國務院審批;
2.審查:國務院通過審查。
3.公告:公告時間為30日。但是,如果國家安全、匯率和貨幣政策的確定以及頒布後不立即實施將阻礙條例的實施,則可以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4.備案:辦公廳在公布後30日內報全民備案。
地方法規應相應降級。
規則
1.立項:國家科學院下屬機構向部申報立項。(省級和大型城市可相應降級)
2.起草:國家科學院學部起草(省級和大城市可相應降級)。
3.審查:送國家研究院法制機構審查(省級和大城市可相應降級)
4.決定:部門規章由部務會議或委員會會議決定(省轄市和較大城市可相應降級)。
5.公布:印章自公布之日起30天後生效;但是,如果國家安全、匯率和貨幣政策的確定以及頒布後不立即實施將阻礙條例的實施,則可以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6.備案:部門法制辦公室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將部門規章報國務院備案。省法規有省法制辦報國家院,我也經常備案。較大的市的規章應當由市法制局上報,並由省政府、省人大和全國人大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