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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董事有實權嗎?
法律分析:外部董事有權在董事會會議上獨立發表意見和行使表決權;經1/3以上董事同意,有權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兩名或兩名以上外部董事認為董事會擬討論的議題未履行必要程序、會議材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共同提議推遲董事會會議或推遲董事會會議議題,董事會應予以通過。外部董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依法出席所任職公司的董事會及相關會議,對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獨立發表意見,並為此承擔受托責任;參與公司戰略決策和經營監測,規避經營風險,及時、如實向省SASAC等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公司國有資本運營決策和運營等重大事項,依法維護出資人知情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