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