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條代理的種類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根據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根據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第六十五條委托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書面委托,也可以口頭委托。法律要求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委托代理的書面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委托書不明的,委托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經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行為未經追認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知道他人以我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三人明知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仍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七條違法代理人的責任代理人明知委托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不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第六十八條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未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的,事後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被代理人不同意的,除緊急情況外,為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應當對其委托的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委托代理終止: (壹)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二)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放棄委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五)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