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事實婚姻不在法律保護範圍內,因為很難從同居中界定。對於非法定夫妻、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誰得到財產也可以由法院裁定。事實婚姻沒有結婚證,但是事實婚姻所生的孩子還是可以分遺產的。事實婚姻相當於沒有領結婚證,屬於同居,無權繼承配偶的遺產。事實婚姻不在法律保護範圍之內,非法定夫妻、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也可以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七條未按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辦理婚姻登記的, 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區別對待: (壹)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公布施行前,(二)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公布施行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