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壹百三十四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遵循合法、公開、公平的原則,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壹百三十五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有關保險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壹百三十六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的險種、依法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身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公共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制定。
第壹百三十七條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使用並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壹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第壹百三十八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