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監督主人遛狗。雖然法案中說要求主人每天至少遛狗兩次,每次遛狗至少1小時,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如何確定主人每天是否外出遛狗兩次,遛狗時長如何計算?如果主人只是和他們的狗坐在外面超過65,438+0小時,這應該如何計算?這些問題將是立法後監管的難題。如果立法頒布,他們將很難做到這壹點。
第二,如何懲罰那些不符合要求的人。原來,養狗是主人的個人意願。按理說,帶狗出門是主人的個人意願。強制主人遛狗是否侵犯了主人的人身權利?而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如果真的發現主人不按規定遛狗,具體監管部門應該對主人做出怎樣的處罰?如果處罰過輕,就達不到立法的預期效果。如果懲罰很重,很可能主人將不再願意繼續養狗,從而使許多狗失去主人。
第三,狗狗不願意走路,或者1小時不會走路怎麽處理。每只狗都有自己的個性和需求。僅僅因為壹項研究表明狗每天需要活動兩個小時,我們就不能要求所有的狗都這樣做。現實中也有很多狗表現很好?懶?他們不想出門,不想走路,有的跑了十幾分鐘就不想動了。如果狗不想跑,主人達不到遛狗的要求,是否應該追究責任?另壹方面,如果主人根據立法要求強制狗每天跑步兩小時,這是否也侵犯了狗的權利?
因此,強制主人遛狗的立法在現實中仍難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