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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丈夫給前女友轉賬550萬被妻子起訴的案件?
我覺得前女友應該退還壹部分費用。在該事件中,350萬元是借款,因此不應償還。剩下的200所謂分手費必須償還。首先,在法律意義上,並沒有明確規定分手後必須支付分手費。因此,分手費算作禮物費。回歸到時間本身,如果借的350萬元情有可原,那麽剩下的200萬元屬於胡作非為。作為當事人,在與現任妻子結婚的情況下,將所謂的分手費轉給他人已經是違法行為。

而且,從感情層面來說,兩個人分開了就是分開了。說好聽了叫重情重義,說難聽了叫花花公子行為。兩個人分開後,最好刪除所有微信、QQ和手機號碼。因為分手後復合的可能性很大,復合的情侶很少能結婚。反正我從小到大見過那麽多情侶,從上學到工作,沒有壹對復合後結婚的。

關於分手費的問題,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分手費的存在。所以在這個階段,分手費往往被當作禮物。如果妳真的想要青春損失費,法律不會保護它或支持它。如果雙方願意,他們可以自由協商。妳可以談判,也可以給錢。但是,夫妻使用同壹財產是違法的。

夫妻* * *擁有的財產範圍很廣,壹般來說,工資、投資收益和買彩票的錢都算作夫妻* * *擁有的財產。個人財產基本上是指婚前財產和補償。夫妻財產名義上屬於雙方,應由雙方處理。所以我還是要為起訴丈夫的妻子點贊。這件事處理得非常果斷。而且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