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海事賠償責任人被初步認定負有責任時,如果他在接受調查時希望限制其責任,他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設立責任限制基金。該基金是根據責任限額的計算方法計算的人身傷害和非人身傷害的賠償限額之和,加上從事故造成責任之日起至基金成立之日止的利息。可以用現金支付,也可以用法院認可的擔保方式支付,專門用於支付援引責任限制的債權。基金設立後,向責任人提出請求的任何人不得對責任人的任何財產行使任何權利。如果責任人的船舶或其他財產已被扣押,或基金創辦人已提交抵押品,法院應及時裁定釋放或返還。綜上所述,海事請求時效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如果船公司故意損壞貨物,則不能要求其限制賠償。海商法中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主體包括船長、保險人和承運人。賠償限額分為人身損害賠償和貨物賠償,並根據船舶噸位區分不同等級。這壹規定可以減輕承運人的賠償壓力,確保雙方的利益都能得到維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壹百零壹條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經營人、救助人和保險人在發生海事事故後依法申請賠償責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船舶造成油汙損害的,船舶所有人、責任保險人或者其他提供財務擔保的人應當向海事法院設立油汙損害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以獲得法律規定的責任限制權利。設立責任限制基金的申請可以在起訴或者訴訟前提出,但最遲應當在壹審判決作出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