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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教師違反職業道德
根據法律,教師違反職業道德的情況如下

損害黨中央的權威

在教育教學活動等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違反社會公序良俗

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錯誤的觀點和錯誤的信息。

通過班級、論壇、講座、信息網絡等渠道發布、轉發錯誤觀點,或者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不良信息。

違反教學紀律

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者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工作的兼職和有償行為。

對學生的歧視和虐待

歧視、侮辱、虐待和傷害學生。

不顧學生的安全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到緊急情況或險情時,不顧學生安危,擅自離崗,自行逃離。

不,正常的關系,性騷擾

不得與學生發生正當關系,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猥褻或性騷擾。

徇私舞弊

在招生、考試、晉級、保送和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方面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索取和接受財物

向學生及其家長索取或者收受財物,或者參加由學生及其家長支付費用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閑活動,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教具、社會保險,或者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有償補課和校外培訓

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或者為校外培訓機構等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