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原始憑證;
2.包裝破損(如破損、汙損、輸液藥品上貼有患者姓名等非藥品標簽,或有粘貼痕跡等。),藥品質量發生變化;
3、藥品有醫院無法控制的特殊保存要求(比如要求藥品存放在寒冷的地方等。,且藥品避光存放時不能用裸瓶歸還);
4、感染性疾病藥物(如阿德福韋酯、拉米夫定、恩替卡韋等。);
5、麻醉、精神、毒性等特殊藥品(麻醉藥品無償收回予以銷毀的除外);
6、不能提供完整最小包裝的拆方藥品;
7.其他的不適合繼續使用;
8.壹般情況下,除非是最近3天開的藥,否則不退藥。
根據臨床工作的實際情況,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在保證藥品質量的前提下退貨:
1,患者用藥期間出現過敏反應或其他不良反應,不能繼續使用;
2、是處方用藥不當(禁忌癥、超治療劑量、重復用藥等。),患者不應繼續使用該藥;
3、患者因病情變化,或[門診住院,需要調整治療方案;
4、病人在醫院死亡,未使用的藥物:
5、其他醫療責任導致患者無法繼續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的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體生理功能,並規定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
第三條藥品管理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和社會治理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體系,全面提高藥品質量,確保藥品的安全、有效和可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