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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警察團聚計劃條件
法律分析:省公安廳於2065438+2009年9月發布通知,組織各級公安局開展第四批“團圓計劃”。按照《通知》有關工作要求,對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的民警,根據當地政策主管部門相關政策規定並結合當地公安機關實際情況研究決定是否移送。目前,各地公安機關正在研究落實符合條件人員的相關調動事宜。您可以咨詢申請調轉所在地公安機關政治工作部門,了解申請人是否納入申請調轉所在地公安機關調轉計劃及具體辦理進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和警察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掩蓋、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刑訊逼供、體罰或者虐待罪犯的;

(五)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敲詐勒索或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指使他人毆打他人的;

違法處罰或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壹)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十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