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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甲方或乙方所在地的管轄權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管轄法院,這是法律規定的約定管轄。所謂協議管轄,也稱為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同意通過相互協議解決其爭議的管轄法院。協議管轄必須滿足幾個條件:1,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只能是第壹審合同案件;2.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法院限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及其他與爭議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3、必須以書面合同的形式約定;4.當事人選擇的是確定的、單壹的;5、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19條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應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