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床”不應視為法律上的“分居”。
分家壹般是指分床、分餐、分住。感情不和導致的夫妻長期分居,由於夫妻感情不可挽回,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勉強維持沒有意義。因此,《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男女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至於同居,各睡各的房,或同睡壹房,各睡各的床。但是,在性生活中,這種“分床睡”壹般不被認為是《民法典》中的“分居”。
(二)長期以來,只要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壹般判決準予離婚。
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停止共同生活並建立自己的生活方式,同時繼續維持夫妻關系的情況。通常,即使夫妻仍然住在同壹個屋檐下,只要他們已經分居,那就無關緊要了。如果這種情況超過兩年,則可以在法律上認定為夫妻分居。在法定分居的情況下,雙方可以通過自願協商或法院判決對財產分割、配偶撫養費和子女撫養費做出安排。
協議離婚的程序:
1應用程序
2.回顧
3.登記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8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