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單位提取:應持單位出具的介紹信,及工作人員的身份證件辦理。
(2)個人提取:本人需攜帶具有檔案管理資質的單位出具的檔案調取函、檔案員勞動合同、從業記錄、社保證明。
(3)委托他人提取:有委托單位出具的備案(轉賬)函、委托方授權委托書、委托方身份證原件或復印件、委托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填寫信息:按要求在檔案簿中登記個人信息和檔案目的地信息。
三。檔案交接:工作人員將檢查檔案的密封情況,將未密封或損壞的檔案密封並加蓋印章,然後移交給前來處理的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檔案局關於檔案移交的規定,定期向有關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屬於中央、省級和設區的市級國家檔案館接收範圍的檔案,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二十年內向有關國家檔案館移交;屬於縣級國家檔案館接收範圍的檔案,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10年向有關縣級國家檔案館移交。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同意,專業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可以延伸到相關檔案館;被撤銷的單位的檔案或者因保管條件差可能不安全或者嚴重損壞的檔案,可以提前移交有關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