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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確定被告下落不明
壹、法院如何認定被告下落不明?

1,缺失的判定包括表面內容和實質內容:

(1)表示內容:指離開自己的住所;在有經常居住地的情況下,是指離開自己的住所和經常居住地並且離開的狀態是持續的;

(二)實質內容是指在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範圍內可能與其有接觸的人或者組織聯系不上,關鍵接觸者不知道其行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壹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失去消息之日起計算。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下落不明如何處理?

法院立案後被告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公告送達相關法律文書。被告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可以對其進行審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規定方式無法送達的,將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