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申請人必須具有良好的醫德和敬業精神,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第七條有基層醫療機構任務的專業,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成基層醫療機構任務。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報:醫療事故責任人3年內;醫療差錯責任人在1年內;受到行政處分的人員在紀律處分期內。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學歷和資格條件。
⑴主治醫師
1.醫學中專畢業,在縣級及縣級以下基層醫療機構工作,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醫師工作不少於7年。
2.醫學院校畢業,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醫師工作不少於6年。
3.醫科大學畢業,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醫師工作不少於5年。
4.醫科大學畢業並取得醫學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醫師工作不少於4年。
(2)副主任醫師
1.醫學專科畢業,在縣級及縣級以下基層醫療機構工作,從事主治醫師工作滿7年。
2.醫科大學畢業,從事主治醫師工作不少於5年。
3.取得醫學碩士學位,從事主治醫師工作不少於4年。
4.取得臨床醫學博士學位並從事主治醫師工作至少2年。
5.臨床醫學博士後人員在博士後科研工作中,設博士後流動站。
⑶主任醫師
醫科大學畢業或取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副主任醫師工作不少於5年。
(四)符合下列有關條件,經考核合格,可認定為主治醫師資格:
1.獲得醫學碩士學位並從事醫生工作不少於3年。
2.獲得臨床醫學博士學位。
(五)符合下列相關條件,且申報副主任醫師和主任醫師資格不受上述學歷和服務年限限制。
1.獲得自然科學獎、國家發明獎和國家科技進步獎的主要完成人。
2 .獲省部級科技進步獎二等功及以上。
第十條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外語水平條件
(壹)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和主任醫師應掌握壹門外語,並能通過臨床醫學外語職稱等級考試,並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2)長期在基層醫療機構工作的人員,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當放寬外語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