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藥品管理法實施時間
藥品管理法實施時間
實施日期為1985年7月1日和2065438+200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並將於2065438年9月2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藥品監督管理為重點,深入探討了藥品審評與質量檢驗、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藥品生產與經營、藥品使用與安全監督管理、醫院藥房規範化管理、藥品檢驗管理、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管理等內容,對醫療衛生事業和發展具有科學的指導意義。

65438+於0984年9月20日經NPC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自0985年7月20日起施行。2065438+200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2018 10月22日,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將全面加大對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處罰力度。

《藥品管理法》頒布的意義:

(1)反映了我國藥品管理立法的劃時代發展。

(2)標誌著我國藥品監督管理進入法制化階段。

(3)有利於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在藥品質量監督中的作用。

(4)規範藥品各環節管理,促進藥品經濟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藥品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的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體生理功能,並規定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

第壹百五十五條本法自2019 12 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