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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刑事案件如何處理?
法律解析: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開除黨籍: (壹)因故意犯罪依法被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緩刑)的;(二)被單獨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含三年)的。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三年)或者管制、拘役的,壹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不能開除黨籍的個人,要按照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在我國開始全面從嚴治黨的時代,黨員如果違法違紀,就會受到嚴肅處理,這給我國政府和黨政形象帶來了巨大的變化,黨的形象越來越深入人心。

法律依據:《中國市對生產方的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發現黨員有貪汙賄賂、濫用職權、失職瀆職、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有資產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違法行為的,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紀律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然後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黨員被依法拘留或者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黨員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處理結果,他們的黨員權利是可以恢復的,並且應當及時恢復。

第三十壹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