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範圍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壹)孤寡老人、烈士的收入;(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措施,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的通知。
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
(壹)納稅人(盲人按摩機構除外)每月安置殘疾人數占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且安置殘疾人數不低於10(含10);
按月安置在盲人按摩機構的殘疾人數占從業人員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安置在盲人按摩機構的殘疾人數不低於5人(含5人)。
(二)依法與每名殘疾人簽訂壹年以上(含壹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3)每安置壹名殘疾人已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向每名被安置的殘疾人支付的月工資不低於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月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