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壹方處分登記在個人名下、歸其所有的房產,其出賣行為無需征得另壹方同意,買賣合同和處分行為有效,買受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權。
2.如果壹方配偶處分登記在另壹方配偶名下、歸另壹方配偶所有的房產,則出售房屋的行為屬於無權代理,買受人需要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處分房產的壹方配偶有代理權。不能證明的,買賣合同對另壹方配偶不發生效力,買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
首先,夫妻壹方擅自出售房屋,要看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同壹財產。如果是,按照法律規定,大額財產的處置應當在夫妻雙方平等協商後進行,不允許壹方擅自處置。如果擅自處分造成了壹方當事人財產的損害,那麽另壹方當事人有權追究相關的賠償責任或者請求認定買賣合同無效,但這種糾紛僅限於民事糾紛,不能上升到刑法的範疇。
當然,如果房子屬於壹方個人財產,那就另當別論了。作為房屋的主人,他可以自由處置財產,對方無權幹涉。
所以有這種風險的房屋大多登記在夫妻壹方名下,但房屋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婚後購買的房產。那麽在這種情況下,是不可能看出房子是夫妻共有的。這時候就要提醒相關購房者,查看壹下賣方的婚姻狀況,避免購買壹些涉及他人產權的房屋,因為這類房屋存在很大的風險。壹旦對方確認房屋買賣無效,受害的當然是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