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沒收非法轉讓的土地上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也可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報告的相關要求如下:
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並在壹定範圍內通報。
2、投訴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和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保護公眾利益有幫助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單位給予獎勵。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以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具體負責信訪工作。
中國人大網-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