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當地農業戶籍並在當地居住;
2.*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前12個月的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3、無經濟來源又無勞動能力;
4、身體或精神殘疾能力不合理;
5.孤寡老人或子女無力履行贍養義務。
國家對貧困戶的界定有其嚴格的標準:絕對貧困人口(年人均純收入627元以下)、相對貧困人口(年人均純收入628-865元)、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純收入866-1205元);壹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純收入1205元以上)。壹般將年人均純收入低於1205元的家庭人口統稱為弱勢群體。
法律依據:
《貧困人口認定辦法》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依法納入貧困人口救助供養範圍:
(壹)無勞動能力;
(2)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的。
《貧困人員認定辦法》第五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本辦法所稱無勞動能力:
60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壹、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壹級的肢體殘疾人;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貧困人口認定辦法》第六條收入總額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貧困人口財產狀況規定的,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凈收入、轉移性凈收入和其他各類收入,不包括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的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