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責任公司(由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東、50個以下股東設立的經濟組織。各股東以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
2.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3.合夥企業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的組織,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的所有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企業包括普通合夥人、在世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前者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後者僅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4、全民所有制企業,企業財產屬於全民所有,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商品生產經營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